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工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霖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勝華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