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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買賣房屋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25號

聲請人
雄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珈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冠宏、李素鳳間為請求買賣房屋糾紛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 14,25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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