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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41號

聲請人
泰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湄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鈞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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