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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四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合計新臺幣4,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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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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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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