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76號
- 原告
- 游宏汎
- 被告
- 荻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7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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