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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76號

原告
游宏汎
被告
荻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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