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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701號原   告 墾丁四季海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被   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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