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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賴文姍

  • 當事人
    雅曼霓國際有限公司許鎮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曼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太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鎮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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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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