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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雅曼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太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鎮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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