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小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建小字第15號
- 原告
- 鋒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賀偉
- 被告
-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怡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77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民國108 年7 、8 月間承攬被告管線焊口退火工程,原告已施做完畢,並在108 年9 月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 67,977元,未獲被告回應,爰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977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單及發票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本件請求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