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 原告
- 吉米工程行即林仕宜
- 訴訟代理人
- 王伯倫
- 被告
-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0日起至付款日止( 嗣更正聲明為自109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000元,亦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簡易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承辦法官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