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張雅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0號

原告
吉米工程行即林仕宜
訴訟代理人
王伯倫
被告
巴森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陳俊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08 年12月10日起至付款日止( 嗣更正聲明為自109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0,000元,亦即原告請求之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惟本件誤分為簡易事件,且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承辦法官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褘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