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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安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原告
李侑庭
被告
絕頂創意商行即張智棋
訴訟代理人
張中明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與被告簽立經紀契約,約定被告應該為原告安排相關表演及播出合作等工作機會,因直播賺取的報酬歸原告所有,因表演而賺取的報酬在第1 年由被告分得六成,原告分得四成,至於表演費在新臺幣(下同)5 千元以下者,被告不抽傭。第2 年以後之報酬分配比例則變更為被告四成、原告六成,其於約定不變,就相關報酬之結算,係由被告通知之(下稱系爭契約),嗣兩造於108 年2 月22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被告自106 年10月8日起為原告安排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從事表演工作(表演工作係由原告與訴外人洪芷雁、方藝慈組成之表演團體「微甜女孩」演出),並依照被告陳報扣除傭金後之金額臚列如附表所示,應付原告70,435元。另被告於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安排原告自106 年6 月至106 年12月止在LIVE .ME手機APP 平台直播,其中自106 年7 月起被告就未支付直播平台費用,尚積欠直播費用108,200 元(依被告與LIVE .ME平台約定直播費用按小時計算,7 至9 月為每小時800 元,10月至12月為每小時600 元,直播時數如附表二所示)。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635 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未簽訂系爭契約,縱認兩造間存有系爭契約關係,原告亦應舉證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表演活動為被告安排並由原告完成。又縱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表演報酬,原告就表演費用之金額應證明為實在,且亦應扣除被告為原告經紀管理所支出之成本,始為妥適。又就直播費用部分,此為原告私下所接工作,縱認原告得請求該部分費用,因被告旗下尚有其餘藝人,直播平台報酬亦非原告或其所屬團體所獨有。再者,縱原告得請求上開報酬,計算上亦應與其餘團員平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與洪芷雁、方藝慈於106 年7 月1 日簽訂經紀合約,又被告與LIVE .ME平台有合作關係,旗下藝人會於該直播平台演出等情,有證人即LIVE .ME平台負責人陳喆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8 至139 頁),並有被告與洪芷雁、方藝慈之經紀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 、105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尚積欠原告之表演及直播報酬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一)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契約關係?(二)如有,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

(一)兩造間存有系爭契約關係

1.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承認私文書上之印文為真正,僅否認係其本人或代理人所蓋時,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為此爭執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判決意旨可參)。

2.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6 年7 月1 日簽訂系爭契約,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又被告並不爭執上開契約影本上之印文為真正(見本院卷第92頁),則依首揭說明,自應推定系爭契約為真正,被告雖辯稱系爭契約影本為經變造,然此即應由被告就系爭契約影本為變造一事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要難認定被告主張系爭契約影本為變造一事為真。復參證人陳喆雋證稱:是透過被告認識原告的,被告當時告訴我他有3 位全經紀約的藝人,而原告就是其中一位,這3 位藝人組成的團體叫微甜女孩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洵堪認定被告確實與原告簽訂有系爭契約。是以,被告辯稱兩造間並未簽立系爭契約,委難採信。

(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126,861元

1.表演費用部分:

⑴ 經查,原告主張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表演活動,業據其提出各該表演活動之照片及網路發文截圖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67頁)。又上開表演紀錄係原告慣習於演出後之紀錄,自應無於記錄當下即預期將來有與被告訴訟之可能,而加以事前變造、偽造之情事,堪認原告確有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表演活動。次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1項約定:「未經甲方(即被告)同意,乙方(即原告)不得接受任何與本合約第2 條規定相關之聘請及工作,且不得私自處理對外簽約或接洽任何製作、演出、編寫、創作事宜。倘有任何甲方以外第三人洽詢乙方處理本合約第2 條相關之演藝事務,乙方應先報告甲方,待甲方確定乙方此等外接案不致影響甲方公司內應完成之事務時,始可由甲方代為處理。...」,有系爭契約影本可查(見本院卷第84頁),可認兩造間係簽訂專屬經紀合約,原告相關表演活動均須經由被告安排。復參原告所參與之表演活動自106 年10月起至107 年12月止,場數多達28場,且均係與被告所不爭執有經紀合約之洪芷雁、方藝慈共同完成演出,原告亦均有於個人網路平台上發表相關紀錄,依系爭契約約定,實難想像原告得私下接洽上開活動表演,而被告均未聞問,亦未向原告主張有違約情事,是如附表一所示之表演活動應均係原告經由被告安排演出無虞。是被告另辯稱原告未證明有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表演活動,且均係原告自行私下承接等語,要屬無據,原告依系爭契約,自得向被告請求積欠之演出報酬。

⑵ 另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4 項約定:「合約期間經紀人與藝人佣金比例第一年為經紀人60% 、藝人40% 。第二年之後為經紀人40% 、藝人60% 。備註:5000元以下之通告、演出經紀人不予抽取費用。5000以上始得依照合約內容抽佣。」,有系爭契約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84頁)。再查,微甜女孩團體演出活動之報酬價格係於1500至5000元間,有兩造提出之演出活動報酬對話紀錄截圖可查(見本院卷第87、95至96頁),而此與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13、19號之表演報酬金額相符,應可認定微甜女孩團體表演活動之報酬價格多為1,500 至5,000 元間(另原告自陳如附表所示編號2 、4 、5、6 、25號表演活動報酬1667 元部分,係以微甜女孩團體報酬5,000 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90 頁)。而原告於107 年12月3 日澎湖跨年演唱會之團體報酬為4 萬元乙節,有澎湖縣政府回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83 頁),則該場次之活動報酬,經被告抽取4 成分佣後,團體報酬應為2 萬4 千元。至原告請求其餘演出報酬金額,雖係處於1,500 至5,000 元間,惟前開金額應屬微甜女孩團體報酬,而非其個人可得報酬,且原告亦自陳團體報酬應與其餘團員平分,由其取得1/3 (見本院卷第190頁),則原告所得請求之表演報酬金額,尚需與洪芷雁、方藝慈平分,是原告所得請求之表演報酬金額為33,702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⑶ 被告雖辯稱依商業習慣,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 、5 之活動屬宣傳活動而為無償演出,且原告得請求之報酬金額亦應扣除被告支出之成本計算等語,並業據被告提出對話紀錄截圖、經營成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95至103、146 至148 頁)。然查,被告就其所稱之商業慣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存在,而所謂藝人宣傳活動,雖確係有藉由活動廠商取得曝光機會,而與活動廠商互蒙其利之性質存在,但亦難據此斷言宣傳活動之演出均屬無償性質。且觀諸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亦未有何以成本扣抵原告報酬之相關約定,而此既涉及原告報酬與被告支出成本攤付問題,對兩造而言應屬契約重要之點,則兩造既有就原告活動報酬如何分帳有明確約定,就原告報酬需扣抵被告成本一事,反無任何明文約定顯非合理。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

2.直播報酬部分

⑴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⑵ 經查,原告主張於106 年6 月至106 年12月於LIVE .ME直播平台為直播演出,而相關直播報酬匯入被告帳戶等情,業據原告提出LIVE .ME平台匯款紀錄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至46頁)。次查,證人陳喆雋證稱:我是禾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創公司)的股東與創意總監,我是透過被告認識原告的,當時禾創公司是直播平台LIVEME的經紀公司之一,平台直播主的找尋是由我接洽。被告當時告訴我他有3 位全經紀約的藝人,而原告就是其中一位,這3 位藝人組成的團體叫微甜女孩,當時被告就是推薦微甜女孩到該直播平台做直播,我也有接受;直播平台會先將薪資匯入禾創公司帳戶,禾創公司分帳後再將每個藝人、經紀人或直播主應得的帳分別匯入其指定的帳戶中。本件因為張智棋擁有微甜女孩的全經紀約,因此報酬是先全數匯入絕頂創意商行的帳戶;節目內容是微甜女孩可以自己創作的,報酬則是在一開始會先要求藝人提出粉專,依照粉專人數暫定1 個目標值,因此微甜女孩的報酬是在24,000元到48,000元之間浮動,基本上前三個月至少會有目標值的報酬24,000元,但依照直播的效果加點加成,每個月和直播平台結算,如果播出效果良好,結算報酬應該會高於24,000元,以原告來說,原告加入直播,每個月的報酬至少是在36,000元以上;禾創公司轉帳相關交易明細及對帳單是由我提供,我們是每月跟絕頂創意商行結一次帳,舉例來說1 月撥出、2 月結帳、3 月付款,因此107 年2 月23日付的款項是針對106 年12月的直播演出結算報酬付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洵堪認定微甜女孩確係經由被告安排至LIVE .ME平台為直播活動,並由被告先行經禾創公司匯款取得原告直播報酬。

⑶ 惟查,原告就直播報酬請求金額,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直播時數計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然該時數計算僅為原告所自行計算,並未提出其他證據可佐其實際直播時數與之相符。而禾創公司匯款予被告之微甜女孩直播報酬,106 年8 月為49,725元、109 年9 月為74,237元、109 年10月為79,040元、109 年11月為43,500元、109 年12月為34,775元,業經證人陳喆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8 至139 頁),並有各該匯款單據足憑(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此顯與原告自行計算之報酬不符,是要難遽認原告以直播時數計算之報酬為真,而應依禾創公司匯款紀錄之金額為憑。又上開匯款紀錄金額屬微甜女孩團體直播報酬,原告尚應與洪芷雁、方藝慈平分,僅應取得1/3 。再查,原告就106 年7 月直播報酬部分,並未提出禾創公司之匯款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與其自行計算之金額相符,是原告請求106 年7 月之直播費用17,200元,自難准許。縱上,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106 年8 月至12月之直播費用金額為93,159元(計算式:〈49,725+74,237+79,040+43,500+34,775〉÷3=93,159)。

⑷ 被告雖辯稱禾創公司匯款金額部分,係包含被告旗下其餘藝人直播費用等語,並提出與證人陳喆雋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旗下藝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以佐(見本院卷第119 、169 至170 頁),然觀諸上開被告與證人陳喆雋之對話紀錄,至多僅足證明被告與尚有其他藝人與證人陳喆雋之直播平台有合作關係,未就直播費用匯款金額有所說明。又被告提出旗下藝人之LINE對話紀錄,雖有提及匯款金額,但就該匯款金額項目為何、是否為直播費用均未見有明確表明,亦難認為上開對話紀錄所提之匯款金額即為證人陳喆雋LIVE .ME直播平台之報酬。是被告所辯,委難採信。

3. 綜上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為126,861元(計算式:表演報酬33,702+直播報酬93,159=126,861)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6,861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表演活動部分 │├─┬──────┬──────────┬────┬─────┬─────┬────────────┤│編│ 活動日期 │ 活動名稱 │團體報酬│ 本院認定 │ 原告主張 │ 備 註 ││號│ │ │ │ 個人報酬 │ 個人報酬 │ │├─┼──────┼──────────┼────┼─────┼─────┼────────────┤│1 │106.10.14 │彰化員林龍燈點燈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2 │106.11.04 │安麗年會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3 │106.11.07-08│趣陶漫旅形象廣告拍攝│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4 │106.12.22 │新榮高中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5 │106.12.22 │華夏科大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6 │106.12.26 │中山醫學大學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7 │106.12.31 │澎湖跨年晚會 │ 4,000元│ 1,333元 │ 4,000元 │ │├─┼──────┼──────────┼────┼─────┼─────┼────────────┤│8 │107.01.19 │大寮享溫馨尾牙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9 │107.01.23 │台鋁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10│107.01.25 │巨蛋尾牙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11│107.01.25 │大八尾牙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12│107.01.29 │滾石現場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13│107.01.29 │Live.Me賴咪金頭腦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14│107.02.01 │一直播娛樂嘿新聞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15│107.02.10 │麥米倫尾牙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16│107.02.19 │義大VIP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17│107.02.25 │YAMAHA新車發表會 │ 2,000元│ 667元 │ 2,000元 │ │├─┼──────┼──────────┼────┼─────┼─────┼────────────┤│18│107.03.01 │鹽水蜂炮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19│107.03.13 │娛樂百分百 │ 2,000元│ 667元 │ 2,000元 │ │├─┼──────┼──────────┼────┼─────┼─────┼────────────┤│20│107.03.15 │深夜食堂 │ 1,000元│ 333元 │ 1,000元 │ │├─┼──────┼──────────┼────┼─────┼─────┼────────────┤│21│107.04.07 │夏都春宴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22│107.04.27 │女力爆發演唱會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23│107.05.05 │聯邦母親節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24│107.05.13 │大明星小跟班 │ 6,000元│ 2,000元 │ 2,000元 │ │├─┼──────┼──────────┼────┼─────┼─────┼────────────┤│25│107.05.25 │新榮高中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26│107.06.09 │三鳳中街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27│107.12.31 │澎湖跨年 │24,000元│ 5,000元 │ 5,000元 │*經澎湖縣政府函覆,107 ││ │ │ │ │ │ │ 年12月31日跨年晚會,係││ │ │ │ │ │ │ 以專案自辦聘請微甜女孩││ │ │ │ │ │ │ 表演,表演費用為4 萬元││ │ │ │ │ │ │ (見本院卷第183 頁)。││ │ │ │ │ │ │*依系爭經紀合約約定,本││ │ │ │ │ │ │ 次活動費用應採六四分帳││ │ │ │ │ │ │ ,由被告取得4 成報酬,││ │ │ │ │ │ │ 表演團體取得6 成報酬。││ │ │ │ │ │ │ 故微甜女孩可獲得報酬 ││ │ │ │ │ │ │ 24,000元。 ││ │ │ │ │ │ │*團體報酬24,000元,由成││ │ │ │ │ │ │ 員3 人均分,每人可取得││ │ │ │ │ │ │ 8,000 元,但原告僅主張││ │ │ │ │ │ │ 5,000 元未逾8,000 元,││ │ │ │ │ │ │ 應予准許。 │├─┼──────┼──────────┼────┼─────┼─────┼────────────┤│28│108.03.03 │麥卡貝青春來尬聲主持│ 5,000元│ 1,667元 │ 5,000元 │ │├─┼──────┼──────────┼────┼─────┼─────┼────────────┤│ │ │ 合 計│ │ 33,702元 │ 70,435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二:直播部分                                                                                                                                                                        │
├──┬──┬──┬──┬───┬───┬───┬───┬───┬───┬───┬───┬───┬───┬───┬───┬───┬───┬───┬───┬───┬───┬──┬─────┤
│日期│7/1 │7/3 │7/5 │ 7/14 │ 7/17 │ 7/18 │ 7/19 │ 7/20 │ 7/29 │ 7/31 │      │      │      │      │      │      │      │      │      │      │      │合計│ 請求金額 │
├──┼──┼──┼──┼───┼───┼───┼───┼───┼───┼───┼───┼───┼───┼───┼───┼───┼───┼───┼───┼───┼───┼──┼─────┤
│時數│ 1  │ 4  │2.5 │  2   │  2.5 │  1.5 │  2.5 │  2   │  2   │  1.5 │      │      │      │      │      │      │      │      │      │      │      │21.5│ 16,400元 │
├──┼──┼──┼──┼───┼───┼───┼───┼───┼───┼───┼───┼───┼───┼───┼───┼───┼───┼───┼───┼───┼───┼──┼─────┤
│日期│8/1 │8/3 │8/4 │ 8/8  │ 8/9  │ 8/12 │ 8/13 │ 8/16 │ 8/17 │ 8/22 │ 8/23 │ 8/28 │ 8/29 │ 8/31 │      │      │      │      │      │      │      │合計│          │
├──┼──┼──┼──┼───┼───┼───┼───┼───┼───┼───┼───┼───┼───┼───┼───┼───┼───┼───┼───┼───┼───┼──┼─────┤
│時數│1.5 │1.5 │2.5 │  1.5 │  2   │  2.5 │  2.5 │  1.5 │  1   │  1.5 │  1.5 │  1   │  1   │  1.5 │      │      │      │      │      │      │      │23  │ 18,400元 │
├──┼──┼──┼──┼───┼───┼───┼───┼───┼───┼───┼───┼───┼───┼───┼───┼───┼───┼───┼───┼───┼───┼──┼─────┤
│日期│9/1 │9/2 │9/3 │ 9/4  │ 9/5  │ 9/7  │ 9/9  │ 9/10 │ 9/13 │ 9/15 │ 9/17 │ 9/18 │ 9/19 │ 9/20 │ 9/21 │ 9/22 │ 9/23 │ 9/24 │ 9/25 │ 9/26 │ 9/30 │合計│          │
├──┼──┼──┼──┼───┼───┼───┼───┼───┼───┼───┼───┼───┼───┼───┼───┼───┼───┼───┼───┼───┼───┼──┼─────┤
│時數│ 1  │ 4  │ 2  │  2   │  3   │  2   │  2.5 │  2.5 │  2   │  2   │  1.5 │  1   │  2   │  1   │  4   │  3   │  2   │  1   │  1   │  2.5 │  1.5 │43.5│ 3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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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0/3│10/4│10/7  │10/8  │10/9  │10/10 │10/11 │10/12 │10/16 │10/18 │10/19 │10/21 │10/22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合計│          │
├──┼──┼──┼──┼───┼───┼───┼───┼───┼───┼───┼───┼───┼───┼───┼───┼───┼───┼───┼───┼───┼───┼──┼─────┤
│時數│2.5 │ 1  │1.5 │  1   │  1   │  2   │  1   │  2   │  1.5 │  1   │  1   │  2   │  1   │  1.5 │  1.5 │  3   │  3   │  3   │  1.5 │  3   │  2   │37  │ 22,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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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1│11/2│11/5│11/18 │11/19 │11/25 │11/28 │11/30 │      │      │      │      │      │      │      │      │      │      │      │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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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數│ 2  │ 2  │ 1  │  1   │  3   │  2.5 │  1   │  3   │      │      │      │      │      │      │      │      │      │      │      │      │      │15.5│  9,300元 │
├──┼──┼──┼──┼───┼───┼───┼───┼───┼───┼───┼───┼───┼───┼───┼───┼───┼───┼───┼───┼───┼───┼──┼─────┤
│日期│12/1│12/5│12/7│12/10 │12/14 │12/17 │12/25 │12/27 │12/29 │12/31 │      │      │      │      │      │      │      │      │      │      │      │合計│          │
├──┼──┼──┼──┼───┼───┼───┼───┼───┼───┼───┼───┼───┼───┼───┼───┼───┼───┼───┼───┼───┼───┼──┼─────┤
│時數│ 1  │ 2  │1.5 │  1.5 │  1.5 │  1.5 │  1   │  2   │  3   │  1.5 │      │      │      │      │      │      │      │      │      │      │      │16.5│  9,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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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08,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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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直播費用,106年7月至9月是以每小時800元計算,10月至12月是以每小時600元計算。                                                                                                           │
│2.每日直播超逾3小時部分不計酬,每月最高可直播40小時。                                                                                                                                   │
│3.依原告自行計算,7/3直播4小時,僅得請求3小時費用,9月份直播時數已達43.5小時,僅得請求最高40小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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