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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 原告
    李侑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絕頂創意商行即張智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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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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