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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徐彩芳

  • 當事人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以外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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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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