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鄭靜筠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88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簡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 簡芯妤(原名簡咨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屏簡字第16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簡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於民國 104年6 月8 日邀同被告簡芯妤(原名簡咨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一般週轉金貸款額度合計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借用期間為 5年,自104 年6 月18日起至109 年6 月18日止,償還辦法為自撥款後本金分60期,104 年7 月18日為第一期,每滿1 個月為一期,按月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18個月繳付一次,利率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碼 2.355%即週年利率3.47%計算。另上揭借貸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 %計算。詎被告簡曉育即妮娃娃婦嬰保健企業社於108 年7 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遂於109 年1 月31日將上開借款所餘欠本金、利息轉列催收款項,依系爭借據第11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簡芯妤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電腦查詢單及利率資料、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催繳函底稿(含郵局退回之信封封面)等資料為證(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109 年度屏簡字第161 號卷第5 至15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 記 官 李方云 附表: ┌──┬────┬─────┬──────┬─────┬─────────┐ │編號│帳 號│本金金額 │利息計息期間│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 │(新臺幣)│(民國) │(年息) │(民國) │ ├──┼────┼─────┼──────┼─────┼─────────┤ │ ⒈ │00000000│79,984 元 │自108 年6 月│3.47% │自108 年7 月19日起│ │(甲│1108 │ │18日起至 109│ │至109 年1 月18日止│ │案)│ │ │年1 月3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 │ │ │ │ │ │算,自109 年1 月19│ │ │ │ │ │ │日起至109 年1 月30│ │ │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09 年1 月│4.47% │自109 年1 月31日起│ │ │ │ │31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 │ │ │日止 │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 │ ⒉ │00000000│240,000元 │自108 年6 月│3.47% │自108 年7 月19日起│ │(乙│2155 │ │18日起至109 │ │至109 年1 月18日止│ │案)│ │ │年1 月3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 │ │ │ │ │ │算,自109 年1 月19│ │ │ │ │ │ │日起至109 年1 月30│ │ │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109 年1 月│4.47% │自109 年1 月31日起│ │ │ │ │31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 │ │ │日止 │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 │ │ │ │ ├──┴────┴─────┴──────┴─────┴─────────┤ │本金合計:319,98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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