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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

抗告人
蕭宥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玉真及金鳳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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