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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

原告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被告
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寶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26號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76 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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