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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0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01號

原告
卓鈺淬
被告
和緯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0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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