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01號
- 原告
- 卓鈺淬
- 被告
- 和緯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36 條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0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