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葉永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