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72號
- 原告
- 王逢周
- 被告
-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