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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72號

原告
王逢周
被告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625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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