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82號
- 原告
- 尤瑞敏
- 被告
- 佳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佳娟
- 被告
- 高文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墩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在本件訴訟繫屬期間,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萬5,000 元,並擴張請求被告佳墩工程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55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6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050 元,原告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追加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