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林玉心
  •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焦中威

  • 原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蘇惠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309號原   告 范孟祺即永盛鑫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訴訟代理人 李怡毅 被   告 景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中威 訴訟代理人 焦燕翔 被   告 蘇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陳宏哲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中下列欄位應予更正如下: 一、原告主張欄:㈡( 即第二頁第十九行) 關於「普通債權350,369,6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普通債權35,036,656元」。 二、本院的判斷欄:㈡( 即第四頁第六行) 關於「有債權共33,036,6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有債權共35,036,656元」。三、本院的判斷欄:㈡( 即第五頁第十三行) 關於「交付92,7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付115,412 元」。 四、綜上所述欄:( 即第六頁第二十七行) 關於「普通債權350,369,6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普通債權35,036,65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月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