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 原告
- 林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錚律師
- 被告
- 喬澤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422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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