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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返還押金、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557號

原告
德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啟昌
被告
多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二、被告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7 年9 月5 日訂立合約書,由原告向被租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電腦商場A5櫃位( 下稱系爭櫃位) ,租期自107年12月1 日起至108 年11月30日止,原告並簽發12紙支票,每紙面額新臺幣( 下同) 58,000元( 內含每月管理費18,000元、代收付租金40,000元) ,另繳保證金140,000 元;約定商場公共照明及中央空調,由商場攤位依承租坪數比率共同分攤,廣告招牌用電及清潔費由被告負擔。原告僅自107 年12月1 日起使用櫃位至108 年5 月1 止共六個月,自108 年6 月1 日起未能依約使用櫃位,因被告為二房東,自108 年5 月初跳票後即行方不明,經實際屋主要求原告已改向實際屋租用。

㈡原告共支付被告押租金(保證金)14萬元,並且六個月的租金部分是以系爭六紙支票作為預付,實際並未交付現金的租金( 卷第73頁背面筆錄) ,因原告已不能再依約定繼續使用租賃物,所以原告認為可以請求被告將預付租金的支票6 紙交還( 卷第75頁筆錄) 。

㈢原告之損失如下:①增加電費45,944元( 依107 與108 年同期電費比較) 。②冷氣維修費3,166 元。③水費2,407 元。

④押租金140,000 元。⑤管理費108,000 元。( 卷第103 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88,000 元。㈡被告應返還如附表
    所示之支票六紙予原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之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的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7 年9 月5 日訂立合約書,由原告向被租
    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電腦商場A5櫃位,租期自107 年12月1
    日起至108 年11月30日止,原告並簽發12紙支票,每紙面額
    58,000元( 內含每月管理費18,000元、代收付租金40,000元
    ) ,另繳保證金140,000 元,契約並約定商場公共照明及中
    央空調,由商場攤位依承租坪數比率共同分攤,廣告招牌用
    電及清潔費由被告負擔;原告僅自107 年12月1 日起使用櫃
    位至108 年5 月1 止共六個月,自108 年6 月1 日起未能依
    約使用櫃位,因被告為二房東,自108 年5 月初跳票後即行
    方不明等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支票影本及本院108 年執
    全字第235 號執行命令( 卷第13-31 頁) 等為證,被告亦未
    到場爭執或為任何答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應認
    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簽發支票係用為支付租金及管理費,有合約書之約定可
    證,則原告主張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繼續依與被告間之合約
    使用系爭櫃位,因而需與接手之房東另訂租約,被告顯然未
    能提供合於約定使用目的之租賃物予原告使用,原告即無再
    依約繳納租金之義務,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即自
    108 年6 月1 日起之支票6 紙予原告,即有理由而應予准許
  ㈢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488,000 元,惟並未陳明請求金額之依
    據及請求權基礎( 卷73頁背面);其後列載各項損失金額共
    為299,517 元如上述( 卷第103 頁) ;本院僅能就原告列載
    損失明細請求有無理由部分說明應否准許之理由,原告其餘
    金額共188,483 元部分之請求顯然未能說明得為請求之依據
    及提出證明,自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1.增加電費45,944元( 依107 與108 年同期電費比較) 部分:
    原告雖提出台灣電力公司繳費憑證( 卷第107-133 頁) ,惟
    兩造合約第3 條約定商場公共照明及中央空調,由商場攤位
    依承租坪數比率共同分攤,廣告招牌用電及清潔費由被告負
    擔,並無電費應由被告負擔之約定,原告僅以107 年與10 8
    年同期電費比較增加,即主張應由被告負擔,並未說明應由
    被告負擔之理由及依據,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而應予駁
    回。
  2.冷氣維修費3,166 元:兩造合約第5 條約定中央空調照明設
    備由被告提供及保護維護( 卷第15頁) ,原告主張冷氣維修
    費費用由被告負擔固有理由,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支出證明
    ,僅提出一紙單方製作之分攤表( 卷第141 頁) ,顯然不能
    證明確實有本項支出,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3.水費2,407 元:原告雖提出水費繳費憑證( 卷第131-139 頁
    ) 及分攤表( 卷第143-151 頁) ,但兩造合約並無水費應由
    被告負擔之記載,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約定應由
    被告負擔水電之證明,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4.押租金140,000 元:原告確實繳納保證金140,000 元,其性
    質在支付原告積欠水電電費管理費與租金支票未兌現及損壞
    或遺失商場設備賠償之準備金,合約書可參,性質上可解為
    押租金性質,原告雖未明確與被告終止租賃契約關係,但被
    告已行方不明無法通知,且原告主張後續已與接手之房東另
    訂租約,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140,000 元,即有理由而
    應予准許。
  5.管理費108,000 元:原告自陳簽發12紙支票,每紙面額58,
    000 元,而依合約約定其中內含每月管理費18,000元、代收
    付租金40,000元,有合約書第2 條費用計算方式可參,而原
    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六個月的租金部分是以系爭六紙支票作
    為預付,實際並未交付現金的租金( 卷第73頁背面筆錄) ,
    則原告既已請求被告返還支票6 紙,即無預繳管理費之損失
    可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108,000 元,即無理由而應
    予駁回。
  6.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押租金140,000 元及返還如附表所示6
    紙支票部分為有理由,原告其餘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而應予
    駁回。
五、綜上,原告依兩造租賃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140,000 元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 、2 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
    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原告書狀併請
    求拿回假處分擔保金部分( 卷第101 頁) ,亦非本件訴訟得
    為審理之範圍,併為說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
    如主文。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比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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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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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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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6 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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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7 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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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8 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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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9 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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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10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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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德文資訊有限│多米科技有│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 │        58,000元│108 年11月1 日│MN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建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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