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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53號

原告
詹益芳
被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4433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3,2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9萬2,78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378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足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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