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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

返還押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

原告
啟廉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表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票據6 張及押金3 個月,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即為何可請求被告返還之法律上原因及事實),爰定期命原告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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