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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原告
動線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招治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900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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