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20號
- 原告
- 全鴻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政明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