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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楊淑儀

  • 當事人
    佳錢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原   告 佳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書 記 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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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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