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 原告
- 美商董洋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秀
- 被告
- 金福森濬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福森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