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 原 告
- 赫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欽賢
- 被 告
-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長
-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06 元,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