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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54號
原   告
赫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欽賢
被   告
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長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鴻漢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30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3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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