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 原告
-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鶴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泰、洪榮彬、李俊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53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