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 原告
-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