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 原告
- 正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麗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上承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8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