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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林明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63號

原告
金門鴻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8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4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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