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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0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林綉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03號

原告
鴻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雅雯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8,9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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