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 原告
- 佶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進成
- 被告
- 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展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