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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原告
徐錦泉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告
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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