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
- 原告
- 陳瑞鍾即永欣工程行
- 被告
- 康六郎
- 法定代理人
- 康中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六郎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六郎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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