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73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被告
- 福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福恩營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然查被告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1 樓,有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且原告承攬之工程為「屏東縣惠農國小玉水分校整建工程」,債務履行地為屏東縣,亦非本院轄區,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存在,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遞狀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