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兆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杰
一、原告因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8,42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