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6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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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曹坤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森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