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 原告
- 億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豈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典範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