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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綉君

原告
曜鑽企業社即何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附民字第608號),因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嗣經原告聲請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8,7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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