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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28號

給付滯留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28號

原告
川海港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滯留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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