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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葉晨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原告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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