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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21號

原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庭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1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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