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22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訴訟代理人
- 沈士琦
- 被告
- 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377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2 月24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