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 原告
-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綠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3,9
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