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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賴文姍

  • 原告
    廖姿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29號原   告 廖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銀櫃、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網雲端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亦有明定。原告以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給付租金;於租約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為由,依租賃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455 條前段、第767 條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騰空遷讓房屋,並分別給付積欠租金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查: ㈠原告請求被告騰空返還其所承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號6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起訴時系爭房屋現值定之。而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898,200 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109 年4 月16日函覆房屋稅籍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堪認原告因前開訴訟獲勝訴判決可得利益為898,200元。 ㈡又原告請求陳銀櫃依租約給付租金及違約金58,620元,請求中網雲端公司依租約給付租金及違約金78,580元,均屬金錢給付訴訟,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37,200元。 ㈢原告另就租約終止後,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屋期間,請求陳銀櫃、中網雲端公司分別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各10,000元、12,000元,核其性質係以返還系爭房屋之訴附帶請求之孳息,依前引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關於㈠㈡所示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為1,035,400 元(即898,200+137,200=1,035,4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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