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 原告
- 黃郁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尚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扣除已繳納之500 元,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