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賴文姍
- 當事人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80號原 告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永祥 被 告 聯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4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蔡妮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